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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检察院以“四书”为抓手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积累司法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契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反映新时代刑事诉讼规律和要求的一项崭新的制度。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速裁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格式也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及诉讼效果。和县检察院第一、第二部检察部和综合业务部(筹)认真领会最高检、最高法拟定的新版相关文书格式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通过集中学习,个人学习,微信推送等方式,系统学习,参照细化。 

  一、认罪认罚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相关提示。严格依照修改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认罪认罚案件《起诉意见书》五点提示。(一)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二)是否叙述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三)是否写明认罪表现和认罪效果,如犯罪嫌疑人明显悔罪,其供述对于查明主要犯罪事实、起获关键证据的意义,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四)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同意适用该制度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五)是否附件移送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记录材料。 

  三、认罪认罚案件《起诉书》四点提示。(一)是否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情况,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写明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二)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三)是否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书中应写明同意适用该制度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及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四)是否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四、速裁程序下的《刑事审判书》的提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检察机关的原本评价(对犯罪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的基本定罪处罚结论是否表示认可、接受。据此,在行为人认罪认罚后,在基本定罪处罚结论的基础上,就量刑部分是否作进一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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