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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禹会:非法捕捞水产品,两被告被判处管制!
时间:2023-10-20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经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用渔具,捕捞水域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近日,在蚌埠闸黑牛嘴水生态园,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管制刑罚。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将认真保护生态环境。

2023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相约前往淮河闸附近锚鱼,唐某某携带锚杆开车接上刘某某来到蚌埠闸东侧约200米处开始锚鱼。唐某某使用锚杆锚钩锚鱼,刘某某在旁帮忙提鱼、看鱼。经认定,唐某某使用的捕捞用具为禁用渔具,捕捞水域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唐某某、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向被告人及旁听的人民群众阐释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生态坏境造成的损害后果,警示广大人民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呼吁大家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据了解,此次公开庭审共有附近居民50余人参与旁听,通过以案说法,让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法治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加旁听的群众表示,这种公开方式很接地气,老百姓能更直观地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

“本次庭审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搬到淮河岸边,用鲜活的案例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希望大家以此为鉴,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