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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大观:船舶污染物如何收集处理?这场听证会重点关注
时间:2023-05-08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1月,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停靠在安庆港内的2艘船舶未配备规范、标准的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且船舶垃圾未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而是直接投放至市政环卫垃圾桶内。为加强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绿色港口建设,大观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

2个月过去,针对整改成效,该院召开了案件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相关职能部门派代表参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调查证据并阐述了检察监督情况。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反馈说明,现已对涉案船舶实施了防污染专项检查,向船舶经营人下达了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储存设施,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记录于《航行日志》,并对涉案船舶涉污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督促船舶经营单位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污染物接收转运协议,船舶配备垃圾和污染物记录簿并做好交付记录,实现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闭环和监管闭环。

各听证员在详细听取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后,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合法,行政机关的履职到位。

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是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落实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该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积极摸排线索、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助力船舶污染防治,守护长江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